為實施連江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350122-CLD-A-28號地塊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地塊位置、用途、目的
擬征收土地位于琯頭鎮后二村,用于350122-CLD-A-28號地塊建設,規劃用途為一類工業用地,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經現狀調查核實,項目擬征收連江縣琯頭鎮后二村水田2.7646公頃、農村道路0.2239公頃、田坎0.0139公頃、河流水面0.1865公頃,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3.1889公頃。擬征收土地涉及琯頭鎮后二村1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及2戶被征地農戶,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0.4127公頃承包到戶,2.7762公頃未承包到戶。
三、補償標準
根據《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連政綜〔2023〕197號)和《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連江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連政規〔2024〕1號)文件規定,該項目共涉及1個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片區,按62.25萬元/公頃標準補償(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2.4萬元/公頃計算,地上附著物委托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執行。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2.本次征地需安置農業人口數7人(其中勞動力數4人),計劃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社會安置等方式進行安置。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連江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連政綜〔2009〕149號)、《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連政綜〔2010〕196號)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所在鎮、縣社保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榕政綜〔2009〕100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鄉鎮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如期辦理征收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調查結果為準。請相互轉告。
連江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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