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5日印發了《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連政規〔2024〕3號),現將有關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健全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促進國有房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障國有房產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等相關文件。
三、主要內容
《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共六個部分,分別為總則、租賃管理、使用管理、修繕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 總則
定義:國有房產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單位住宅,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辦公用房),關、停、并、轉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移交的房產以及縣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房產等。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縣國有房產的經營和管理。
管理部門:連江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是縣國有房產的主管部門。
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應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 租賃管理
租賃原則:實行標準租金和市場租金。
承租人義務:按月足額繳納租金,不得轉租、拖欠租金等。
租賃期滿處理: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搬離房屋。
(三) 使用管理
承租人責任:對所承租的房屋負有維修養護責任,不得損壞國有房產。
用途限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改建、擴建。
(四) 修繕管理
修繕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具體在合同中約定。
檢查與維護:出租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修繕。
(五) 法律責任
承租人違約責任:包括擅自轉租、改變用途等,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搬離。
非法活動處罰: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六) 附則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咨詢電話:0591-262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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