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連江縣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時間: 2021-11-05 16:00

      2021年8月,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以及縣委、縣政府的工作要求,同時為了滿足群眾居住需要,做到“堵”與“疏”相結合,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縣政府于2021年10月印發《連江縣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連政辦〔2021〕12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了更好地加強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與用地管理,統籌城鄉發展,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遏制和制止違法建房,做到“整治”與“規范”并舉。《辦法》內容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內容涵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全過程,主要內容包括10個方面:

      (一)堅持規劃引領。2021年應完成70個應編盡編村莊規劃編制,2022年應完成35個應編盡編村莊規劃編制,2023年底前實現全縣村莊規劃管控全覆蓋。

      堅持先規劃后建設,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不得批準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村莊規劃應注重可實施性:將農民住宅建設納入近期建設計劃,確保農民建房合理有序。探索建設“農村村民公寓”或“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實現土地集約利用,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二)強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農村宅基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安排,專項保障、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前,由相關鄉鎮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與耕地開墾費。

      (三)優化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鄉鎮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召集人由鄉鎮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要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村建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要全面落實“一窗收件、一站服務、一次審批”的審批機制,依托鄉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收件,由協調機制辦公室具體審查,經協調機制集體研究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四)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批、建設、驗收的全程監管。實行村民住宅建設“四到場”制度;及時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村建部門、工作片等管理人員實地核實擬用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明確四至邊界;工作片人員、村兩委應當實地巡查核查,確保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村民住宅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村建部門、工作片等管理人員及時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將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涉及測繪、放線等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五)加強建筑風貌管控。縣住建局要圍繞“屋頂、山墻、墻體、門窗、勒腳、色彩、材質”等七要素,明確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村住宅建設風貌管控要求,編制農房建設建筑立面圖集,免費提供農村村民使用,納入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內容,作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驗收的建筑風貌管控依據。不符合建筑風貌管控要求的,不得供水、供電,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出具《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驗收意見》。

      (六)規范舊宅基地管理。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強化“建新拆舊”管理。易址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優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須在6個月內將舊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級組織處理,舊宅基地退還村級組織;拆除舊宅、退還舊宅基地前,供水、供電部門不得受理其新建住宅的供水、供電手續,不予辦理新建住宅的不動產登記手續。大力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鼓勵將閑置廢棄、零星分散的農村宅基地復墾為耕地。

      (七)堅決查處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嚴守耕地紅線。對農村新增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不準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日常監管和批后監管,建立健全網格化、片區化、責任化巡查機制,強化工作片、村兩委干部的巡查責任。探索結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強化鄉鎮人民政府的執法權限和執法力量。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亂占耕地建房、違反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擅自改變用途或擅自加蓋搭建用于生產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持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對存量問題,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分類處置。

      (八)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按照“省級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村民參與”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長效管理機制。

      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要全面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管理工作情況開展核查、強化監管。

      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對轄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組織落實村莊規劃編制、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和建筑風貌監管、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強村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協管員隊伍建設、農村建筑工匠培訓等工作。

      (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建局負責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十)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江縣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連政綜〔2020〕169號)與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

    來源: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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