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江縣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時間: 2021-05-26 09: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實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閩海漁〔202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連江縣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方案》(連政辦〔2021〕51號)現將文件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休漁禁漁制度是《漁業法》確定的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一項重要措施。休漁,為了讓海洋中的魚類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長時間,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禁止任何人在規定的海域內捉魚,對魚類的生長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制定《連江縣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方案》是貫徹落實國家實施休漁禁漁制度的工作要求。 

      二、目的意義  

      禁漁期制度的實施,對于降低捕撈強度,保護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提高廣大民眾的資源環境保護意識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在國際上樹立了我負責任漁業大國的形象。實施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制定《連江縣2021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方案》,針對性開展我縣洋伏季休漁工作起指導性作用,對保護我縣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提供具體保障措施,確保我縣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 

      三、休漁區域、時間、對象  

      (一)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我縣應休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休漁要求  

      執行“最嚴格的伏休制度”和“最嚴格的伏休管理”,確保海洋捕撈漁船(包括捕撈輔助船)應休盡休,促進海洋漁業綠色發展。 

      (一)禁止異地休漁。休漁期間所有休漁漁船應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漁,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嚴禁跨省休漁,確需跨設區市區域修船的,必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執法機構核實情況后,由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和修船地縣級漁業執法機構確認同意,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市內跨縣(市)區修船的,必須經船籍港和修船地縣級漁業執法機構確認同意,報市海洋與漁業局備案,由修船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禁止去年違反伏季休漁相關規定、未執行進出港報告、未按照規定每三個月回船籍港接受安檢、拆卸、損壞和故意屏蔽固定式北斗示位儀的休漁漁船跨地區、跨縣域修船。防御臺風異地避風的漁船,在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后,應及時回船籍港休漁。 

      (二)嚴格釣具漁船管理。釣具漁船應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三)加強活魚運輸船管理。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核實轄區活魚運輸船有關情況,報設區市、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魚運輸船應當嚴格執行進出漁港報告制度,嚴禁運載捕撈漁獲物。 

      (四)嚴禁冰鮮雜魚交易。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禁止冰鮮雜魚交易。對發現涉黑涉惡的相關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置。 

      (五)嚴格捕撈許可審批。伏休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確需租用休漁漁船進行教學、科研等特殊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 

      (六)明確漁船過戶期間監管責任。漁船發生過戶,但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漁船監管仍由轉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監管職責;已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由轉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負責。 

      五、工作措施  

      各沿海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深入落實我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開展海洋漁業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的要求,嚴防境外疫情通過漁船輸入,嚴厲打擊通過漁船偷渡違法犯罪行為,制定切實可行的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方案,早準備、早動員、早部署,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成立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形成以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體,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漁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休漁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沿海各鄉鎮、縣直有關單位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架構,落實屬地責任,加強轄區伏季休漁工作的落實和監管,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精心組織部署,做到守海有責,守海盡責。  

      (二)廣泛宣傳教育。各沿海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全方位、多角度、不間斷、多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逐村逐戶逐船進行宣傳,確保“廣播有聲、報刊有文、電視有影、網絡有言、手機有痕”。開展面對面的交流,重點解讀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讓漁民群眾熟悉了解海洋伏季休漁的規定要求以及對應的罰責;利用休漁時機,應用各種形式加強漁業船員培訓教育,提高漁船民的技能和持證率。  

      (三)強化依港管船。各沿海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加強港口的監督檢查,實施“依港管船”、“定人聯船”的措施,突出重點對象,將不按規定伏休的漁船、釣具作業漁船和過戶期間漁船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管住休漁漁船,嚴防違規出海生產,堅決把住非法入境人員利用漁船下海、上岸關口。一是在伏休前,要對本轄區內休漁漁船分類登記造冊,劃定休漁漁船停泊區,組織漁船就近停泊,并將休漁漁船的船名號張榜公布在相應的港口、碼頭、澳口,便于群眾監督。二是根據伏休監管前、中、后三個階段的不同特點,組織階段性的港口巡查、交叉檢查、突擊抽查、區域聯查,強化港口、漁船動態監管。三是加強科技管控,利用海洋與漁業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港口監控設施、北斗示位儀終端、無人機和小目標雷達等技術手段,實時掌握漁船動態。四是加強釣具作業和活水運輸輔助漁船等出海漁船的管理,釣具漁船出海生產應認真填寫和提交漁撈日志,接受一線漁業執法中隊檢查;活水運輸輔助漁船不得收購、運載捕撈漁獲物。 

      (四)加強執法打擊。縣海洋與漁業局要結合“中國漁政亮劍2021”專項執法行動、福建海洋“藍劍2021”聯合執法行動加大海上巡航力度,屯兵海上,敢于亮劍,精準打擊,保持“零容忍”和“露頭就打”的嚴管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外省入閩非法捕撈行為,堅決阻擊海上任何偷渡船只、人員入境圖謀;要把打擊冰鮮雜魚海上交易、“絕戶網”作為重中之重的伏休工作任務,采取有力措施抓牢抓實抓出成效,尤其在苔菉、黃岐等重要海域加強布防,守住“要塞”,斬斷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渠道。發現涉黑涉惡線索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置;對查獲的涉漁“三無”船舶,依法堅決予以沒收拆解,構成犯罪的,移交海警、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各類伏休違規漁船可依法頂格處置,震懾違法行為,防止發生群體性違規事件。 

      (五)密切部門配合。各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推動完善由政府統一領導,漁業、海警、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機制,強化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加強執法信息共享,及時移交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要充分發揮村(居)委員會、漁業協會等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的作用,形成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工作態勢。要建立完善舉報制度,發揮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作用,鼓勵漁民群眾對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適當獎勵;對舉報案件,迅速部署,認真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通報相關查處情況。  

        

        

        

        

        

        

    來源:連江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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