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第八十六號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4日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裝備和服裝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第五條
機構編制部門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輔警用人額度管理工作,用人額度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公安機關做好輔警招聘、薪酬標準確定和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等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的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根據崗位特殊需要,公安機關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聘部分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高中學歷勤務輔警,但其應當在入職后四年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一)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犧牲軍人、人民警察和輔警的配偶和子女;
(二)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三)退役軍人;
(四)警察類院校或者政法類專業的畢業生;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第十一條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受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專門矯治教育的;
(四)因違紀違法等原因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
對特定崗位輔警的招聘,可以進行心理素質測試。對專業性人才,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測評方法。
擬聘用為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輔警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于職守,文明執勤;
(四)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五)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一)治安巡邏、值守,接受、處理群眾求助;
(二)社會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禁毒、反詐騙等宣傳教育;
(三)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交通違法信息;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五條
(一)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二)行政案件的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
(三)警情受理、詢問、登記、錄入,開具接警回執;
(四)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五)涉案財物管理;
(六)公安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盤問檢查、堵截控制、監控和看管有違法嫌疑的人員;
(八)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九)出入境管理服務、海防管理;
(十)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六條
(一)文書助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視頻監控保障、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非涉密財務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七條
(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行政管理服務審核審批;
(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和禁止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
第十八條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享受休息休假;
(三)參加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輔警薪酬應當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其中輔警符合當地政府人才政策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當地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二十條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建立輔警年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年金權益分配方案由公安機關根據輔警考核結果、工作年限、獎懲情況等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一)為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等情形因公犧牲的,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撫恤標準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二)評定為烈士的,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子女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三)因公(工)致殘的,參照傷殘人民警察標準享受優撫待遇;
(四)對因公犧牲輔警家庭,因公(工)負傷、生活困難、患重大疾病輔警的慰問,參照人民警察慰問標準執行;
(五)因公(工)負傷的,享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醫療救助綠色通道。對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協調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力量予以幫助。
輔警享受撫恤優待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事業編制的公安機關文職人員職位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認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
公安機關直接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文職人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從高到低依次設置為一級輔警至七級輔警,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系。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各層級輔警額度。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輔警培訓通用大綱和教材,指導各地公安機關開展輔警崗前培訓、年度培訓和專項培訓。崗前培訓不少于十天,年度培訓不少于五天。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考核類別包括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輔警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在外觀上存在顯著區別。
第三十一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帶領或者指揮下可以駕駛警用汽車、警用摩托車等交通工具。
輔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但是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對輔警違紀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懲戒。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四條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輔警所在單位決定。
第三十五條
(一)嚴重違反輔警管理規定和紀律要求的;
(二)因工作失職給公安機關、人民群眾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輔警進行追償。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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